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强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安徽省范围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示范区建设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
通过示范区建设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当地农户收入明显增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按照一流标准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树立样板、打造精品
第七条 示范区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以下示范区,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原则上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地方政府中心工作,能够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动;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较强; (四)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