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11903-2011 DB34/T1469-2011 1 1 总 则 1.0.1 为 在 居 住 区 供 配 电 系 统 工 程 建 设 中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相关 政 策 , 做 到 技 术 先 进 、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 和改建 的 居 住 区10(6)kV 及以下供 配 电 系 统 的 工 程 建 设 。 1.0.3 系 统 建 设 中 应根据工 程 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 设 和远期发展的 关 系 , 远近结合, 以近期为 主,适当考虑发展的 可能。 1.0.4 系 统 建 设 应体现以人为 本, 对电 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 达到 环境保护相 关 标准的 要求, 确保人居 环境安全。 1.0.5 系 统 建 设 中 采用的 设 备、元件和器材, 应符合国 家 或行 业的 产品技 术 标准, 并应优先 选用技 术 先 进 、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 成套设 备和定型产品, 严禁使用已被国 家 淘汰的 产 品。 1.0.6 系 统 的 设 计、施工 、调试和维护应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0.7 系 统 的 建 设 , 除应执 行 本规范的 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 2 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居住区 urban settlements 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2.0.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area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 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residential group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开关站(开闭所)switchgear station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 3 廊 限 制 , 并 在 区 域 中 起 到 电 源 支 撑 的 作 用 。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