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有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定额预算价的基础上,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以此计算材料差价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抗震加固、房屋修缮及园林、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 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包括对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和结算价的管理
定额预算价——全省统一的作为编制安徽省建筑安装等定额单位估价表的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各类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市场信息价——各地市根据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和采保费
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性价格
结算价——根据市场信息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结算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定额预算价由省定额总站负责编制管理;市场信息价、结算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 定额预算价应配套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适时地组织编制,市场信息价一般应按双朋(或月)发布,结算价按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
第七条 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消耗量多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地材(砖、砂、石)、工厂制品、高级装饰材料等按单项品种材料发布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
其它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小,单项消耗量不大的次要材料,要测算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场信息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直接发布,同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