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 一、总 则 1.为 促 进 和 规 范 煤 矿 井 下 紧 急 避 险 系 统 的 建 设 完 善 和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010〕 23 号 ) , 制 定 本 规 定 。 2.本 规 定 适 用 于 煤 矿 井 下 紧 急 避 险 系 统 的 设 计 、建 设 、使用 、维护和 管 理 , 并作 为 煤 矿 安 全 监管 部门对煤 矿 井 下 紧 急 避 险 系 统 建 设 、使用 、管 理 等实施监督检查和 煤 矿 安 全 监察机构实施安 全 监察的 依据 。 3.煤 矿 企 业 是煤 矿 井 下 紧 急 避 险 系 统 建 设 管 理 的 责任主体, 负责紧 急 避 险 系 统 的 建 设 、使用 和 维护管 理 工 作 。 各级煤 矿 安 全 监管 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煤 矿 井 下 紧 急 避 险 系 统 建 设 、使用 、管 理 等的 日常监管 。 各级煤 矿 安 全 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 矿 井 下 紧 急 避 险 系统 的 建 设 、使用 、管 理 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 矿 井 下 紧 急 避 险 系 统 是指在煤 矿 井 下 发 生 紧 急 情况下 , 为 遇险 人员安 全 避 险 提供生 命保障的 设 施、设 备、措施组成的 有机整体。紧 急 避 险 系 统 建 设 的 内 容 包 括 为 入 井 人 员 提 供 自 救 器 、建 设 井 下紧 急避 险 设 施、合理设 置避 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 预案等。 5.井 下紧 急 避 险 设 施是指在井 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 无法及时撤离的 遇险 人 员 提 供 生命保障的 密闭空间。该设 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 提 供 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 应急 救 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 急 避 险设 施主要包 括 永久避 难硐室、临时避 难硐室、可移动式救 生舱。 永久避 难硐室是指设 置在井 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 急 避 险 功能的 井 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 、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临时避 难硐室是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