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模拟彩色摄像机技术规范 2012-4-17 23:00:40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评论(0) 为了规范本市安防监控用摄像机市场,提高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应有作用,日前,市公安局技防办印发了《本市视频安防用模拟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摄像机技术规范》)。同时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安防监控用模拟彩色摄像机,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摄像机技术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 2年)。《摄像机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如下(见附件)。 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模拟彩色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规范对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用的各种类型模拟彩色摄像机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是产品选型设计、工程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基本要求 2.1 应在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符合本规范要求。 2.2 摄像机的机身或机芯上应有标志,通过标志应能反映产品名称和型号,以及制造企业、生产日期、电源和电源功耗等内容。 2.3 摄像机镜头的分辨率应与摄像机清晰度相适应,镜头的分辨率应等于或大于摄像机清晰度。 2.4 摄像机的防尘罩,应采用高透光材料,使用防尘罩时,图像不应出现明显色散、变形和重影现象。 2.5 室内使用的附带防尘罩摄像机,其防尘能力应达到IP50 等级,室外使用的应达到IP65 等级。 2.6 摄像机的供电应采用AC( 24± 2.4V)、 AC( 24± 2.4V)和 2 DC ( 12± 1.2V)的交直流自适应形式,针孔摄像机、电梯轿厢摄像机可采用DC( 12± 1.2V)供电。 2.7 在室内温度0° C~+40° C,室外温度-10° C~+55° C,相对湿度90%工作环境条件下,摄像机的技术指标应达到本规范要求。 2.8 检测时,普通枪式摄像机应同时符合3.1.1 的所有条款要求, 半球摄像机等其他类型摄像机在满足所规定的相应技术条款同时,也应符合3.1.1 所有条款中的要求。特殊性能摄像机除应符合所规定的相应技术条款同时,也应符合3.1 中相应类型摄像机的技术条款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不同类型摄像机 3.1.1 普通枪式摄像机 a) 亮度信号幅度:0.7± 0.21V; b) 同步信号幅度:0.3+ 0.06 V~ 0.3-0.03 V; c) 同步方式:内/外同步 d) 图像水平分辨力≥480 TVL( F= 1.2,输出视频信号幅度为0.7Vp-p); e) 信噪比(S/N)≥48dB( F= 1.2,输出视频信号幅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