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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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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 1月 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推进全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进程,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关于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第五条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的办法,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黑龙江省村卫生所建设指导标准》的要求,医务人员具备认症、处理简单伤病的能力。 (二)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科室完整、具备急诊急救及常见病的诊治能力。 (三)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综合(以下均指中西医、民族医)或专科医疗机构,科系完整,具备急诊急救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负责向上级医院转诊病人。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 第七条 资格申报。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次诊疗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药费等); (三) 医院的基本状况、性质、法人代表、床位数、人员结构、医护比例、专科特色,房屋面积,设备设施。 第八条 资格审核。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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