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 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 (夷陵杯) 评 审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 适应我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和特大城市建设的需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 (夷陵杯)(以下简称市建筑优质工程)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项,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每年评选一次,对其中技术含量高、施工精细、质量上乘、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的,推荐为市建筑优质观摩工程。 第三条 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成立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参加市建筑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本着施工企业自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县市区行业协会推荐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相应工程建设程序,达到下述规模,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扩建工程均可申报。 1、城区建筑面积在4000 ㎡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2500 ㎡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工程; 2、县市区建筑面积在4000 ㎡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 ㎡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工程; 3、 20000 ㎡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 4、 4000 ㎡以上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5、工程造价在500 万元以上的钢构、玻璃幕墙等等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 6、工程造价1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申报项目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计新颖、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可破格申报。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上年度及以前参评落选的工程; 二、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全的工程; 三、甩项或装修、设备安装未完工的公建工程; 四、因施工单位原因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6 个月以上的工程; 五、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公司管理或监理的工程。 六、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第八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除总承包单位外,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2 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 位参与申报。 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