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聘任行为,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宝安区行政辖区内开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聘用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各镇(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区社会办学管理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要遵循程序规范、权责利对等、维护聘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教师聘用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三)高中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 (四)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无邪教问题。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各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聘用工作; (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毕业证书(须同时提交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2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 .教师资格证书; 4 .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 6 1 0 部门认可的无涉邪教活动的证明材料; 6 .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四)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受聘人专业技术职务与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与教师一学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已与宝安区内教育系统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教师。 第三章 受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受聘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相应职务的工资报酬; (二)依法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 (三)聘期内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