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 15条 2 开凿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 《煤矿安全规程》第 16条 3 矿井必须至少有 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 《煤矿安全规程》第 18条 4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必须至少有 2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煤矿安全规程》第 18条 5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 18条 6 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 19条 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7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8 采区(包括盘区)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9 井下其它巷道断面能够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10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条 11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按规程设躲避硐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条 12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 第41条 13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44条 14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45条 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15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8条 16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9条 17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 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