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参照国家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净化工程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价超过人民币10 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 .总价超过人民币10 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 .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多年,已属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经申请审批降档管理后,可不再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 净化工程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工程实验室审批负责人,必须对“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主管领导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必须对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章 购置和验收 第五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申购单位向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格,经工程实验室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工程实验室挂靠单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2 .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必要性及工作量; (2 )与同类仪器进行比较,欲购仪器的先进性、适用性及性能价格比的合理性(包括: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3)技术力量的配备情况及实验室条件; (4)购置仪器经费及以后日常维护渠道; (5)专管共用的可能性; (6)使用效益预测(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
3 .“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5 或 7 人)论证通过并报工程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