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地 方 组 织 法 问 题 的 部 分解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 注释:这是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组织法问题所作的解答的一部分。) 1 .法律没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法律的实施细则,省人大可否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 问:“法律没有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法律的实施细则,或者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省人大可否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 9 9 3 年6 月 3 0 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 7 条和第 3 8 条(现地方组织法第 4 3 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规定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省人大也可以制定“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1 9 9 3 年 7 月 5 日) 2 .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刑事责任应如何写 问: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如何表述?(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 9 8 4 年 4 月 1 2 日) 答:关于省、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刑事责任应当怎样写的问题,我们同意来电提出的第一种意见,即写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不能对刑法进行修改或者作类推规定。适用刑法哪一条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职权,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不宜规定。(1 9 8 4 年5 月4 日) 3 .对滥发统计调查表,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能否规定罚款 问:我省在制定统计管理条例中,对滥发统计调查表和限制公开发表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能否规定罚款。(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 9 8 8 年6 月1 3 日) 答:统计法未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罚款处罚,如果地方性法规作出罚款规定,就与统计法的规定不一致了。我们倾向于地方《统计管理条例》也不作罚款规定为好。(1 9 8 8 年6 月2 0 日)(编者注:1 9 9 6 年5 月修改后的统计法已规定可以罚款,但这一答复的精神仍然有效) 4 .审议批准省会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应遵循什么原则 问:对于审议批准省会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