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人 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修正本) (xx 年 11 月 29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xx 年 9 月 29 日 XX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xx 年 7 月 29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xx 年 3 月 31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xx 年 1 月 23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