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预约合同制度优化探究【引言第一章】预约合同概述【第二章】预约合同的性质与特征【第三章】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四章】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结语/参考文献】预约合同立法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4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责任明确方能适用准确方便,预约合同制度的完善也要求明确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责任的明确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体现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在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上还有很多没有明确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探讨
1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合同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般存在于合同正式订立之前
而预约合同也存在于本约合同正式订立之前是本约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因此,二者在时间上有重合之处
此外,不管是在预约合同订立后本约合同成立前还是先合同义务存在的期间,诚实信用原则都是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原则,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诚信义务
但二者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仍有很大区别:首先,二者的诚信义务来源不同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合同当事人诚信义务的来源是基于民法或合同法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且与预约合同相比,合同当事人所负的诚信义务较小,一般是通知、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其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而在预约合同中,诚信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还是缔约双方所立合同的应有之义,且缔约双方的诚信义务较大,比如预约合同的缔约双方负有诚信磋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
其次,二者的责任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一般不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问题,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后给予诚信缔约方的一种救济
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前提是由于预约合同的存在,当事人违反了其根据预约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