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小企业信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推动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总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 1000万元)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本办法所指贷款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 授信管理 第三条 小企业授信应本着调查、评级、授信同时进行的原则,提升授信效率
第四条 借款人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在我行拥有一定的结算业务; (二)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一定的市场;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 小企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商品销售、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和小型固定资产的购建等,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条 贷款期限 小企业贷款期限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年,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超过 5年,小企业法人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 10年
第七条 小企业向我行首次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