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 型 水 库 防 汛 “ 三 个 责 任 人 ” 履 职 手 册 ( 试 行 ) 1 总则 1
1 目的依据 为加强小型水库防汛管理,规范防汛责任人履职行为,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实际,制定本手册
2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的履职行为
本手册所称防汛“三个责任人”指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防汛巡查责任人
3 责任任务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防汛安全负总责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水库调度运用、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险情处置及报告等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防汛安全实施监督指导
4 设置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小型水库防汛和管护主导责任,统筹落实防汛“三个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防汛“三个责任人”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相关负责人或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防汛“三个责任人”结合当地实际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大坝安全责任人等统筹设置,确保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与大坝安全责任全面覆盖、无缝衔接、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应当为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5 公示备案 每年汛前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更新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在水库现场、地方报纸或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告,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应当在水库大坝醒目位置设立标牌,公布防汛“三个责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