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进 出 口 食 品 接 触 产 品 双 酚 A 普 查检 验 方 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中双酚A 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抽样检验,摸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中双酚A 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合格情况,为总局发布相关预警通报、制定相关进出口检验控制政策提供支持。二、工作内容(一)普查检验抽样:对规定时间段内全国进出口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相关的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抽样。(二)专项检测和统计分析对所抽样品进行实验室双酚A 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专项检测;-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普查检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区域及全国普查报告。(三)普查信息通报按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通报;按法定程序向公众发布。三、组织机构(一)组织协调:总局检验监管司(二)参加单位:所有直属检验检疫局(三)联系汇总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检验实施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3 月31日。分段实施如下:(一)普查检验抽样工作内容:对2009年12月10日至2024年2 月28日间进出口的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相关的食品接触产品(具体-2-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产品种类清单见附件1 )实施普查抽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产品的抽样。原则上普查期间列入清单上产品的所有进口批次都应进行抽样,但同种产品(同一生产商、品牌和进口国,同一材质、器型)抽样三个批次后可不再抽取普查样品;对出口批的普查抽批数,以各直属局2024年出口批次为基础,以既能确保从统计学上获得本区域的科学普查结论、又适当平衡总体普查工作量为原则,按附件2 确定。抽样依据及要求: 根据GB 14942-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4.1规定的方法实施进出口批次的抽样(具体抽样要求见附件3 )。-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抽样时应记录产品名称、进口国别/ 出口目的地、生产商、品牌、材质(对出口产品还应记录原材料牌号)、器型以及生产日期和批号,填写现场抽样记录单。必要时对取样过程做好照片或影像资料取证工作。对样品加贴封识,并将抽样记录单复印件及产品说明(含使用说明)随封好的样品送交检测实验室。(二)专项检测工作内容:完成所抽样品的实验室双酚A 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专项检测。对进口产品检测双酚A 迁移量及酚/ 游离酚项目,对出口产品根据出口国不同,按附件4 确定检测项目。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