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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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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那么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以下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根据?条例?和本细那么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那么。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记管理的原那么。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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