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XX 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省财政厅 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XX 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XX 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省级财政设立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社会节能及相关工作,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项目支持的范围重点是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类别,节能项目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年度节能资金安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和 XX 省节能工作年度重点,确定当年节能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节能
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公共机构和建筑节能
支持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监管能力建设等
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示范改造和绿色照明工程示范等
支持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开展节能示范工程
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工程
(三)交通运输和农业节能
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节能型交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