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XX 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 XX 省人大常委会 (1994 年 2 月 3 日 XX 省 XX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4 月 21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 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XX 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XX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规划和工程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 第三章供水水质管理 第十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