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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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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科技部【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4-18【生效日期】 2002-04-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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