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XX 县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非学历教育 培训机构申办指南 一、申请内容 在辖区内筹设、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等"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及 XX 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培训机构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教育机构名称为
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培训学校)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名称前冠以 XX 县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培训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
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 5 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 10 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 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 50%
(五)、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
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 400 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培训中心与培训学校租赁期不少于3 年;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