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住证明(适用于申请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用)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几年前,外地人借用北京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较为普遍,现在由于房价上涨,有不少提供购买资格的北京人开始反悔,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针对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法院如何处理呢。请看下面一个真实的案例: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住 XX 省 XX 县区。 被上诉人(二审被告)姚某,住 XX 省 XX 县区。 一、简要案情 姚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姚某不具备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2004 年底,姚某借用赵某名义办理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手续,并支付全款于 2005 年 1 月 16 日以赵某名义购买了坐落于 XX 省 XX 县区回龙观镇和谐家园二区的 1 套经济适用住屋,房屋于 2006 年交付,姚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房屋已办理产权证,登记在赵某名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发票等均由姚某持有。今年赵某以其于 2005 年 7 月借给姚某居住为由,起诉要求姚某腾退房屋。 二、审理结果 昌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诉争房屋是姚某借用赵某名义购买,鉴于涉案房屋的出资、收益、归属等问题存在争议,在未得解决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二审判决认定,赵某称自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5 年 7 月借给姚某居住,与事实不符,赵某对其要求姚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意见 本案是赵某起诉姚某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纠纷,因赵某诉称将房屋借给姚某居住与事实不符,故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本案并没有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本案终结前,赵某已将姚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本案诉争房屋归赵某所有。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购房人起诉借名购房人的确权之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当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借名购房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无权享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故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但同时指出,借名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解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借名购房人既没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真实意思,也没有出资,其要求确认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归其所有,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同时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