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五篇范文 XX 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 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XX 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五)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复印件; (六)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九)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一)安全、技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