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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英文翻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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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6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Gu idelines for English Translations in Pu blic Places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457.1-200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9-10-01 实施 前 言 为规范本市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提升上海的城市文明形象,进一步推动上海的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公共场所中文名称英译基本规则》以及国家和上海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 1 部分:通则 一、译写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 地名标志应符合 GB 17733-2008 的规定。 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属于GB/T 10001 所列范围的,应当首先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2. 规范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英语规范和使用习惯以及国际惯例。 3. 准确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用符合中文内涵的英文词语。 英语中没有直接对应词语的中文,应对所指事物或概念进行分析,参照英语国家对同类事物或概念的指称用语,根据国际通用译法,选择使用相应的词语。如:道观 Daoist Temple。 2 / 16 英语中有多个对应词语的中文,应对所指事物或概念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和文化背景,根据英语的使用习惯选择最能贴切表达该事物或概念的词语。如:"通道"在表达"地面通道"时,译作Passage,表达"地下通道"时,译作Underpass。 4、通俗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避免使用生僻的英语词汇和表达方法,尽可能使用英语的常用词汇和表达方法。 5. 文明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不得出现有损我国和他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带有歧视色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 二、翻译方法和要求 1.实体名称信息 实体名称应针对其构成分别采用汉语拼音拼写和英文译写。 用汉语拼音拼写,应符合GB/T 16159 的规定。 用英文译写的规则由本标准其他部分规定。 2. 设施及功能信息 以译出设施的功能信息为主,如:行李安检通道Lu ggage Check,"行李安检"的功能必须译出,"通道"作为设施名称可不必译出。 应尽量译出设施的特有性质,如: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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