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云南公投建设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公务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用于施工管理的租赁车辆管理
第 三条 公务车辆租赁是指现有车辆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临时租用车辆的活动
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 四条 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严厉禁止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第 五条 车辆出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 六条 车辆使用单位(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合同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 七条 评审小组负责对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审查合同签订手续和形式是否合规合法
— 2 — 第 八 条 各租赁单位办公室是车辆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公务车辆租赁合同
第 九 条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的审核、确定,及车辆租赁费用的支付
第 十 条 公司对各单位车辆租赁履行审批和管理权
第 十 一条 公司对各单位租赁车辆具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章 租赁申请 第 十 二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项目部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租用车辆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赁程序
第 十 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评审小组对租赁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签约流程
第四章 租赁车辆标准及价格 第 十 四条 租赁车辆标准:越野车排量3
0 升 (含3
0 升)以下,轿车排量1
8 升 (含1
8 升);皮卡车排量2
8 升 (含2
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2 0 万公里;使用年限不超过8 年
第 十 五条 下列车辆严禁租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