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承 租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在平 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订立本合 同 , 就房屋租 赁 事项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条 1.租 赁 房屋( 场所) 坐落在 市 区 路 号 ,名称 是 , 该商铺用于经营 用途。 2.承 租 面积为 平 方 米,承 租 面积按商铺的 建筑面积计算。若乙 方 对上述承 租 面积有 异议, 双 方 可在 商铺现场直接测定 , 如达不成一致意见, 双 方 可另行共 同 委托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测绘费用由提出异议方 承 担, 承 租 面积最终以 测绘机构的 测定 数据 为准。 3. 本合 同 租 赁 物还包括附属的 设备设施: 合 格 的 消 防 设施、正 常 使 用的 供 水 供 电 系 统 、 光 纤 ( 免 费提供 管 井 至 乙 方 租 赁 区域 )、有 线 电 视线 路和 电 话 线 路( 接驳 至 乙 方 租 赁 区域 ) 合 格 并 正 常 使 用的 自动 扶 梯( 共 用)、合 格 并 正 常 使 用的 货 梯 ( 共 用)、合 格 并 正 常 使 用的 中 央 空调 系 统 。 第二 条 1. 该房屋的 平 面图 见本合 同 附件 ( 一)。甲 方 已 向 乙 方 出 示 :房 地产权证\ 房 屋 所 有权证、 土地使用 权证【证书编号: 】 。 2. 甲 方 保 证 其 为租 赁 场地 房屋的 合 法 所有 权 人 或 者 使 用权 人 , 有 权对租 赁 场地 房屋进行出 租 。甲 方 须 向 乙 方 出 示 土 地 使 用权 证 ( 或 房地产 权 证 ) 等 证 明 其 有 出 租 权 的 相 关 文 件 , 并 提供 复 印 件 作 为本合 同 的附件 。乙 方 办 理 营业 执 照 等 手 续 需 提供 土 地 使 用权 证 等 证 明 文 件 的 ,甲 方 须 给 予 配 合 并 及 时 提供 。甲 方 资 料 每 逾 期 一日 提供 , 免 租 期 相 应顺 延 一日 。至 本合 同 无 法 履 行的 , 乙 方 可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甲 方 除 应 双倍 返 还乙 方 已 付 的 费用外 , 还应 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