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HUBEI DONGFANG CHEMICAL INDUSTRY CO
参控股子公司及区域内民营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各参控股子公司和生产区域内民营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参控股子公司和区域内的民营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参控股子公司和区域内的民营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章 区域内民营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域内民营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公司每年与区域内民营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严格按协议执行
第六条 区域内民营公司应自觉接受东方公司的监督管理,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东方公司,并迅速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区域内民营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地方安监部门,并同时通报东方公司
第三章 控股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 第七条 各子公司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子公司经理(或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或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设置与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独立职能部门或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子公司经理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应加强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HUBEI DONGFANG CHEMIC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