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追 查 处 理 程 序 , 严肃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追 究 , 防 止 和 减 少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根 据 《 安全 生 产 法 》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知 》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信 息 报 告 和 处 置 办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 公 司 安 全 风 险 抵 押和 安 全 奖 惩 办 法 》 等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条 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各 类人 身 伤 亡 事 故 和 非 伤 亡 事 故 的 责 任 追 究 , 适 用 本 制 度 。 第 三条 事 故 汇 报 、 应 急 、 责 任 追 究 、 处 理 等 必 须 坚 持实 事 求 是 、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 事 故 汇 报 必 须 及 时 、 准 确 和 完整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迟 报 、 漏 报 、 谎 报 、 瞒 报 事 故 , 不得 伪 造 事 故 现 场 、 篡 改 与 事 故 相 关 的 原 始 资 料 。 第 四条 事 故 追 查 处 理 必 须 坚 持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 的原 则 , 在 追 查 处 理 事 故 直 接 责 任 者 的 同 时 , 必 须 追 究 相 关 管理 人 员 、 有 关 领 导 及 事 故 单 位 的 责 任 。 第 五条 事 故 追 查 处 理 必 须 坚 持 事 故 原 因 没 有 查 清 不放 过 、 责 任 人 员 没 有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 职 工 群 众 没 有 受 到 教育 不 放 过 、 防 范 措 施 没 有 落 实 不 放 过 的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 第 六条 对 事 故 单 位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分 为 行 政 处分 和 行 政 处 罚 两 种 。 行 政 处 分 包 括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 撤 ( 降 ) 职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