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养殖担保肉猪委托养殖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委托方和养殖方(以下简称“养户”)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肉猪委托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养殖的约定1、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旦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2、委托方负责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供应及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制定肉猪饲养环节所需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
3、委托方为养户提供的猪苗、饲料、药物、疫苗、包装袋等物料,及养户在饲养过程所管理的由委托
方彳共应的肉猪,均属于委托方财产,养户不能擅自处理
4、养户负责养殖的场地、栏舍、设备设施、水电和劳动力,以及到委托方指定地点领取物料、交付产品等所需要的费用
5、养户对委托方提供的各种物料和肉猪有管理权,并附有管理责任
养户应按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肉猪交付委托方处理
6、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交付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二、委托养殖的猪苗数量和保证金1、猪苗数量:委托方根据养户的栏舍面积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确定本批的饲养头数,具体以《猪苗签收单》为准
2、养户向委托方按每头猪元的标准交付履约保证金(以核定饲养规模收取),该履约保证金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
否则,养户未交部分金额委托方按月利率 1%收取利息,并从养户利润中扣除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交付保证金的,养户需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延迟缴纳,延迟时间不超过 15 天,且须经委托方同意后执行
3、养户对猪场建设和改造中的水帘、风机、吊顶及温控系统委托方给予补贴,经委托方财务部和工程部对设备设施核实核价确认后,委托方给予养户出栏猪 10 元/头;委托方在养户每批次的实际出栏肥猪数为准,补完为止;女口因故中止继续合作的,此项补贴随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