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法本章共七节第一节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第三节对价和原因第四节合同的订立第五节合同的效力第六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七节违约及救济措施第五节合同的效力把握以下八个问题一、概说二、缔约的能力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合法性五、错误和误解六、欺诈七、胁迫八、显失公平七、胁迫把握以下五个问题(一)英国和美国(二)法国(三)德国(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五)中国(一)英国和美国掌握如下五个问题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
2.动机3.行为4.因果关系5.救济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其结果是,后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
(2)货物胁迫英美法在早期只承认合同一方只有在遭受人身强制或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才有权主张合同是基于胁迫而订立的
不过,英国法院很早就在“返还法”中承认,如果卖方为索要更多的货款而扣留货物,买方为得到货物而多付了钱,买方有权在卖方交货之后再把多付的钱要回来
这样的救济后来发展成货物胁迫的制度,并成为合同法上的诉因
(3)经济胁迫与货物胁迫的相似之处是,经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
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在考查经济胁迫的构成时,将善意的与相对方就已签定的合同的条件重新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与胁迫的意思表示相区别,是十分重要的,在商业实践中,商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常常向合同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件的建议
如果这种建议的提出是善意的,另一方接受了这一建议,该方不能在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拒不执行该变更的建议
(2)在决定重新协商的动机是否善意时,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重新协商的一方(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如果依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