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操作细则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等文件精神,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现就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操作细则:一、办理条件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一)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二)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三)该建设用地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经济联合社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由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
二、办理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一)提交申请项目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按要求向国土所提交以下报批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两份):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表决材料、示意图);2
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用地批文/土地登记卡、集体土地使用证);3
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权属情况汇总表);4
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及认定批复(含改造方案及批复);5
区规划部门意见;6
房产证明或声明(有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若宗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必须取得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同意);7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任职证明)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