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学习总结民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它改变了我国没有民法的历史(在这以前,《婚姻法》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经济合同法》被认为属于经济法,都不属于民法)
民法通则虽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但因其内容涉及民法的各个方面,在其通过之前,主持立法工作的同志又说明了与其它民事法律的关系,这就使我国多年来法学界(包括民法学界)关于民法范围的论争得到初步澄清,至少从立法的角度说,得到初步确定
从而使民法的地位得到最终的肯定
这一点,无论从那方面看,都不能不说是一件振奋人心的事
回想1979年前后风靡我国法学界的“大经济法小民法”乃至“民法取消论”的那些“理论”,我们不能不承认,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民法几乎在法学中一度失去了存在的地位
后来,也由于种种原因,民法又重新恢复了作为部门法的地位
这一段曲折的历史,将来会载入我国的法制史中,现在我们无需赘述
现在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我国完整的民法体系
这个任务应该由立法者和法学工作者共同完成
我认为立法者不应把民法通则的制定看作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完成,而要继续努力,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
而法学工作者应尽量正确地阐述民法通则,通过理论的阐述建立我国科学的民法学
民法(civillaw),从狭义的层面理解,这一概念特指以罗马-日尔曼法为渊源的欧洲大陆的私法,所以,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在这一意义上,民法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如果它偏离了罗马-日尔曼法的本原,它就不成其为民法了
但是,从广义的层面理解,民法也就是私法,或者说,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在这一意义上,民法应当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而不限于某一法系
我想,当我们说中国的民法学时,这里的民法学应当是指后一层面上的意义,尽管历史上的中国民法学主要继受大陆法系
作这样的定位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对于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的理解,也涉及到我们对于现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