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退养收入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个税处理不同 (2011-03-1109:02:13)转载▼ 标签: 分类:热点文章财经 内部退养收入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个税处理不同—兼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解读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文明确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知道,“内部退养收入”一般是指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其与退职费、一次性补偿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内退后还会取得基本生活费,而取得退职费和一次性补偿收入后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所以,国税发[1999]58 号明确,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例 1:某单位职工老李 2010 年 11 月份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 90000 元,退养工资 1000 元(其至 法 定 离 退 休 年 龄 还 有 4 年 零 2 个 月 ) 。 那 根 据 国 税 发[1999]58 号规定,老李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先确定适 用 税 率 : 即 90000 元 ÷50 个 月 =1800 元 , ( 1800+1000-2000)=800 元。由于 800 元在 500 元至 2000 元之间,故其适用税率应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5。则老李 2010 年 11 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0+1000-2000)×10%-25=8875 元。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 号羽,以下简称 6号公告)的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