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告知单 放射诊疗许可告知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治疗管理规定》和《XX 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2、受理范围: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2)市直管医疗机构和市内五区其他开展放射诊疗科目的一级以上医院(除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 3、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卫生许可,应当具备开展相应放射诊疗项目的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并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其中,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的,应当提供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设备的处理方案; (7)放射工作人员能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检测档案资料、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 4 纸规格打印(中文使用小 a4 号字,英文使用 12 号字),申请表格下载,请登录。 咨询电话:671709096717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