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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审核制度》

《处方审核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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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处方审核制度》 处方审查制度 一、药房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药房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房人员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报告。 三、药房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四、药房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药房人员对于不法律法律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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