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摹本要求第—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为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第三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按照以下原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实施:(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二)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三)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四)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五)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职责、权服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明确;(六)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控制范围、程序、内容、记录齐全,(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八)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要求如下:(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责任人,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协助最高管理者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二)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