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07 年 11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常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