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就业卑视现状问卷调查报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的反馈主要是对反就业卑视的规定不够,鉴于此,立法部门已将原案中的几条反就业卑视规定扩充为专门的一章,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民意的重视
来自政法大学宪政讨论所的这份调查报告,则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也有助于立法机构更全面地了解就业卑视的现状,为反就业卑视的立法与制度建设提供重要依据
就业卑视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正问题
为了更准确了解当前我国就业卑视的现状,为反就业卑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推动在我国实行就业机会平等提供可靠的依据,政法大学宪政讨论所于 XX 年 5 月和 10 月,就就业卑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
我们发放了 3500 份问卷,收回了 3454 份
现将这次调查所获得的重要信息报告如下
一、就业卑视相当普遍且严重 1
就业卑视范围相当广
调查表明,我国当前就业卑视的主要领域有民族、宗教、政治面貌、残疾人、户籍、性别、年龄、健康、外貌身高、性取向等十来种
根据反卑视定义,在同样的情况下实行差别对待构成卑视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卑视,但差别对待是卑视的重要表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现
根据这次问卷调查,我们选择了 13 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否有差别待遇进行调查
雇主单位的要求并非都是卑视,但有相当一些是有卑视性的
所以此表能一定程度反映我国就业卑视的范围
如就业中提出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的条件大部分可能是合理的,健康有部分可能是合理的;但是,户籍、性别、年龄、外貌身高等要求基本上没有合理性,大部分可认定为卑视;而民族、政治面貌、性取向虽然表中比例不高,但是属于国际标准严格禁止的卑视
还有残疾人和宗教卑视虽然没有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