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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概念的法律内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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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概念的法律内涵辨析 一、我国现行部门规章中的不同彩票定义比较 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彩票概念尚无明确界定,但一些部门规章对此有零散规定。例如,财政部2002 年 3 月 1 日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将彩票定义为,“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中国人民银行1995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将彩票定义为“印有号码、图形或者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民政部1998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2 条将福利彩票界定为“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 上述三个定义既有共性也有个性:(1)第一个和第三个定义揭示了彩票发行的目的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包括社会福利事业);而第二个定义并未揭明此点。这说明,前两个定义的起草者强调彩票发行目的,并将其看作彩票发行和销售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这一视角有助于划清彩票与私彩的界限。(2)第一个定义将彩票界定为“有价凭证”;而第二个和第三个定义则对“有价”二字十分谨慎、敏感,仅使用了“凭证”二字。这表明,部门规章的起草者们对于彩票是否是有价证券,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彩票背后隐藏的财产权利是何种性质尚缺乏共识。(3)三个定义都强调彩票的自愿选择、自愿购买的特点。(4)三个定义都强调彩票的射幸特点,即持票人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或者“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 结合上述彩票定义的优缺点,笔者将彩票定义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包括社会福利事业)而发行的、由社会公众自愿购买的、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期待权的有 价证券。彩票以其销售方式为准,可以分为即开型彩票与电脑型彩票;以彩民的参与程度为准,可以分为被动型彩票与主动型彩票,被动型彩票又包括传统抽奖型彩票和即开型彩票;等等。限于篇幅,兹不赘述。 二、彩票的有价证券性 在财政部颁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之前,对彩票是不是有价证券,在金融界和法律界都有争论。自从财政部颁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后,争论才告尘埃落定。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彩票乃为有价证券之一种,具有有价证券的特点。 笔者认为,广义的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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