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业务指引 引言:律师函业务是律师基本功之一,更是律师业务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尤其是在非诉讼业务中,甚至在诉讼业务注重法律风险预防的应对策略流行之下,律师函将发生在广泛的非诉讼中,更发生在诉讼的前夜,因此,不可避免地在中国的法律服务中将发生“长城内外,万里‘函’飘”的景观,当然有泛滥或者向假冒伪劣产品一样泛滥的可能,而当前国内法律学界和实务界对律师函的研究十分忽略,因此特整理本文,以期待与同行交流,为律师文书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添一块小瓦,当然这更是自我的积累
一、律师函的概念 律律师函是指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其他形式的授权)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以解释说明、调查取证、通知催告、请求制止,进而达到一定预期的法律效果满足委托人诉求而由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出具、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义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一)函与律师函的比较 函指公私信件,公函,谈的是公务
而一般私函,谈的是个人私事
这是公函与一般私函的本质区别
公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而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项向特定对象进行告知的专业法律文书,因此发文主体和处理的事务是相区别的
(二)律师函与律师事务所函的比较 广义的律师事务所函是指在诉讼中或委托调查实务中,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出的函或介绍信
其中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 13 条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并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2001 年 5 月 14 日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 号)统一了律师事务所函的格式,律师事务所函是律师涉讼办案的一件必备书面凭证
律师事务所函的作用在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司法部门出具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