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结案 第三节 收费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章 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章 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文书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 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 收 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
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六条 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
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 (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
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