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1-2511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邮 政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 1 使用说明 1.本 合 同 文 本 为 示 范 文 本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标法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85 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第 4 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12 号)以及《 快递服务》 邮政行业标准制订, 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 合 同 中 的空白行, 供双方当事人 填写, 以对本 合 同 条款进行选择和 补充约定。合 同 签订生效后, 被选择的条款和 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 双方同 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 作为 本 合 同附件, 附在合 同 正文 之后, 与本 合 同 具有同 等的法 律效力。 2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 3.1 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 3 1.2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 (名称、图形)、专利 (专利号)、专有技术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 2 家从事快递服务 1 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