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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和哺乳期员工的辞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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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 5 天至 3 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4 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 1 2 周(含)流产的产假为 1 5 天; 1 2 周以上 1 6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3 0 天;1 6 周以上 2 8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 2 天。怀孕2 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9 0 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 5 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 天(产前 15 天)+难产 15 天+多胞胎 15 天(每多生一个加 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 30 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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