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救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院 前 医 疗 急 救 系 统 是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了 加 强 急 救 中 心 ( 站 ) 的 科 学 管 理 , 规 范 院 前 医 疗 急 救 服 务 工 作 , 提 升 应 急 医 疗 救 援 能 力和 水 平 , 促 进 院 前 医 疗 急 救 事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 保 障 、 维 护 公 民 健 康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的法 律 、 法 规 , 制 定 《 急 救 中 心 ( 站 )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 办 法 》 所 称 急 救 中 心 ( 站 ) 是 指 由 通 信 、 医 疗 急 救 和 转 运 等 要 素 构 成 , 对伤 病 员 提 供 医 疗 急 救 和 转 运 、 护 送 服 务 的 公 益 性 医 疗 机 构
第 三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根 据 《 急 救 中 心 ( 站 ) 建 设 标 准 》, 将 急 救 中 心 ( 站 ) 的建 设 与 发 展 纳入本 地 区城 市 发 展 规 划, 保 证院 前 医 疗 急 救 事 业 与 本 地 区的 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 展
第 四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根 据 辖区内服 务 人 口、 经济发 展 水 平 和 院 前 医 疗 急 救 服 务机 构 的 性 质与 任务 , 建 立稳定 的 经费保 障 机 制 , 确保 急 救 中 心 ( 站 ) 的 工 作 开展 和 可持续发展
第 五条 急 救 中 心 ( 站 ) 的 建 设 应 按照“统 筹规 划、 整 合 资 源 、 提 高 效 能 ” 的 原 则 , 坚持基 本 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