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总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三)需要听证、招标、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办的事项及期限;(四)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内容为最终有效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
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