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措施-06-05 | 阅:1 转:26 | 分享 修改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措施时间: -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如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有效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措施》(国税发[]101 号)第四十五条第三、第四、第五款分别认定的贷款类别
第三条用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其他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参照此措施执行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遵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贯彻责任、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原则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六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形式净收回
清收的原则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收回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所有或部分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七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对企业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也许性,或通过借新还旧等形式,使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不良贷款盘活必须同步具有如下条件:(一)债务主体合格,社企关系正常;(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盈利能力较强,或较此前亏损大幅下降;(三)企业准时支付当期利息,贯彻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