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994 年 4 月 19 日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7 月 27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开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森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根底,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造管并重,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管理保护好中幼林,开展经济林,合理采伐利用成熟林,提高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那么,实行限额采伐,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三条 经济林木是自治县的支柱产业
要培育优质果苗、科学种植、优化管理,加快开展经济林木
第四条 自治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依靠科技振兴林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本辖区的管理和开展林业生产的职能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七条 自治县的森林防火实行预防为主、及时扑灭的方针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属常设机构
第八条 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应建立健全和毗邻地区的联防组织制度,制定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
订立农户义务巡逻制度,做好火情监测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及时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扑救
交通、邮电、物资、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 〔二〕每年 12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 1 月至 5 月为森林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