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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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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育活动第三章卫生与营养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生,包括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第三条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做好所管理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学生的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倡导健康向上的体育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家庭应当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促进体质健康的活动,未成年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体育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第十一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馆,配备体育设备和器材。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馆、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制度,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馆、设备和器材。学校不得将体育场馆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学校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免费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学生开放。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级、性别、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教学活动,鼓励残疾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并给予指导。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保证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不少于二十五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中小学校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体育锻炼。遇有极端天气、重污染天气,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停止室外体育活动。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学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确保测试数据准确、完整,并科学合理使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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