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育活动第三章卫生与营养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生,包括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做好所管理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学生的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