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 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1998 年 6 月 25 日)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1 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院、校务)部: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1993)9 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住房,原则上执行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 号)的规定
最低限价,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购房后的产权证,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和发放
三、售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2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存入指定银 行,专 项 管理,严 禁 挪 用
具 体 管理和使 用 办法另 行制定
四 、售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照 国家 的有关规定,结 合 当地实 际 ,逐 步实 行物 业 管理
五 、由军队承 建的第 四 、五 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办法另 行制定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政策 性 强 ,与 广 大军休干部切 身 利 益 密 切 相关
各地要 高 度重 视 ,加 强 领 导 ,确 保 售房工作顺 利 进 行
附 : 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现 将 《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印 发你 们 ,望 认 真 贯 彻 执行
有条 件 地出售部分军产住房,是 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 重 要 内 容 ,政策 性 强 ,关系到 广 大干部、职 工的切 身 利 益 ,各单位要 严 格 按照 军委、总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