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工 业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课 时 管 理 暂 行 措 施根 据 《 宁 波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课 时 管理 措 施 ( 试 行 ) 》 ( 甬 人 社 发 〔 〕 45 号 ) 精 神 ,为 配 合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工 作 , 制 定 本 措 施 。一 、 课 时 种 类继 续 教 育 课 时 由 专 业 科 目 课 时 、 行 业 公 需 科目 课 时 和 一 般 公 需 科 目 课 时 。其 中 , 一 般 公 需 科 目 由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组 织 实行 , 专 业 科 目 和 行 业 公 需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所 在单 位 和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实 行 。二 、 课 时 规 定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继 续 教 育 学 习 每 年 度 合 计不 得 少 于 90 课 时 , 其 中 专 业 科 目 不 少 于 60 课 时 ,公 需 科 目 不 少 于 18 课 时 ( 其 中 一 般 公 需 科 目 不 少于 12 课 时 ) 。职 称 申 报 时 , 规 定 至 参 与 的 继 续 教 育 合 计 课时 应 达 到 90 课 时 , 且 已 完 毕 的 继 续 教 育 应 不 少 于30 课 时 。起 , 职 称 申 报 将 严 格 根 据 继 续 教 育 有 关 规 定执 行 课 时 规 定 。三 、 学 习 途 径( 一 ) 一 般 公 需 科 目 课 时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通过 宁 波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网 进 行 在 线 学 习 。( 二 ) 专 业 科 目 和 行 业 公 需 课 时 。 课 时 种 类根 据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实 际 状 况 由 登 记 单 位 确 认 。 一般 通 过 如 下 途 径 获 得 :1. 参 与 专 业 科 目 知 识 考 试 ( 核 ) ;2. 参 与 培 训 班 、 研 修 班 或 进 修 班 学 习 ;3. 参 与 网 络 远 程 教 育 、 移 动 端 学 习 ;4. 参 与 在 职 学 历 ( 学 位 ) 教 育 学 习 ;5. 参 与 学 术 会 议 、 讲 座 或 访 问 等 专 业 学 术 活动 ;6. 为 完 毕 论 文 论 著 或 科 研 项 目 而 进...